Page 156 - 藝流國際拍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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拍賣規則 Auction Rule
話競投,但必須於拍賣舉行期日開始時間前24小時 律所規定之稅率及時間繳付稅款。 10. 進出口事項:
【壹、買方部份】 前以函件或傳真等書面文件確認。 4. 付款方式: 10.1 除事先徵得本公司書面同意外,買家因申請出口許
5.2 以電話參與競投買家須表明最高限價,以便於當本 4.1 買家需於拍賣合約訂立日後7日內全額支付所有交 可證所需作業程序,並不影響買家在7日內付款之責
一、拍賣前事項 公司無法以電話聯絡買家時可代表買家競投。但在 易款項(包含落槌價、拍賣之服務費等所有應支付 任,亦不影響本公司對延遲付款收取利息之權利。
1. 鑑定物品:參與本公司拍賣之競投買家對於有意競投之 任何情況下,如未能成功聯絡,本公司不負任何法 費用)。 10.2 如買家要求本公司代為申請出口許可證,本公司
物件或 標的,應於拍賣進行前自行評鑑審定。本公司 律責任。 4.2 買家在向本公司付清所有應支付之全部款項後,始 有權收取增值稅與其他相關費用。
除對膺品(依本拍賣規則所界定者)特別作出說明外,不 6. 匯率轉換顯示板: 取得拍賣品之所有權,縱使本公司在買家付清上述 10.3 買家於付款後無論是否因出口事宜而延誤取得拍
對買家就競投物件或標的作任何保證。 6.1 本公司於拍賣會場上,係使用貨幣兌換顯示板顯示 款項前已將拍賣品交付予買家亦同。 賣品時間,本公司均不退還買家因此產生之利息
2. 拍賣品狀況:本公司在目錄中對於拍賣品特性之描述, 金額,惟該貨幣兌換顯示板在操作時無法排除人為 4.3 買家如支付予本公司之款項為新台幣以外之貨幣, 與其他已產生之費用。
已善盡可能之注意義務標明顯著的損壞,惟不保證包括 或機械操作錯誤之可能。 則本公司將向買家收取因此所產生之任何匯率差價 10.4 買家辦理拍賣品進、出口事宜時,請自行依據本
所有的缺陷、瑕疵及不完整。競投物件或標的之狀況請 6.2 參與競投買家因依賴貨幣兌換顯示板(而非拍賣場的 費用。 國及各該其他國家法律規定辦理,相關風險及法
悉以實品為準。 實際競投)而蒙受之任何損失,本公司不負任何法律 5. 拍賣品領取:除非本公司另有特別協定,否則本公司將 律責任,蓋由買家自行承擔,與本公司無涉。
3. 目錄說明:本公司於目錄或鑑定意見書對所有拍賣品之 責任。 留置已成功拍賣之拍賣物品,直至欠本公司之款項已全
作者、來歷、日期、年代、尺寸、材質、歸屬、保存狀 6.3 相關新台幣、人民幣、美元等幣別之匯率以拍賣 額支付為止。拍賣品自成功拍賣日起算7日內受由本公 四、本公司責任說明
況或估計售價之陳述,或另行對此等方面之口頭或言面 當日臺灣銀行公告匯率為準。參與競投買家於標得 司負保管之責。於7日期滿後,或買家於該7日內已領取 1. 本公司除在符合本拍賣規則「五、膺品之退款」所定條件
陳述,均僅只代表本公司之意見。目錄圖示亦僅作為參 競投物件或標的而與本公司結帳時悉以新台幣為交 拍賣品者自領取時起,拍賣品之風險與保管責任全由買 下同意退款予買家外,本公司,或本公司任何僱員或代理
考使用,如有錯漏或疏誤,本公司不負任何法律責任。 易幣別。 家承擔。 人,對任何拍賣品之作者、來歷、日期、年代、尺寸、歸
本公司所為拍賣價格之估計,不應為拍賣品成功拍賣價 7. 影像錄映:在若干拍賣中會有影像投射,有關操作上的 6. 拍賣品包裝及運送:所有拍賣品之包裝及搬運相關費用 屬、真實性或保證書出處之陳述,或任何其他說明之誤
格之依據或作為其他用途使用之拍賣品價值陳述。 失誤或影像素質參差不齊之情況,本公司對買家不負任 全由買家自行處理。 差,拍賣品之任何瑕疵或缺陷,均不負任何保證責任。
4. 參與競投責任:有關競投物件或標的之實際狀況及目錄 何責任。任何人未經本公司許可,均不得在拍賣會場 7. 包裝及運送之介紹:本公司可在買方要求下提供受委託運 2. 本公司、或本公司之僱員或代理人,均無法就任何拍賣
說明所提述事項,參與競投買家保證於拍賣前均已充分 (包括展覽時)拍照或錄影。 輸服務或介紹承運廠商資料,但並不因此負任何擔保或保 品作出任何保證,或任何種類之擔保。
詳閱,並確認自身對於該物品已全然了解。 8. 拍賣官權限:拍賣官具有絕對決定權,亦即可拒絕任何 證責任,拍賣品之包裝及運輸風險全由買家自行承擔。
競投、以其決定之方式推動出價、將任何兩件或多件拍 8. 未付款之處置: 五、膺品之處置
二、拍賣進行事項 賣推動出價、將任何拍賣品撤回或分批、將任何兩件或 8.1 在拍賣日期後超過7日仍未付款者,將由本公司以 1. 本公司經手拍賣之拍賣品若經證實為膺品無誤,則交易
1. 拒絕入場權:本公司具有完整且絕對之權限可拒絕任何人 多件拍賣品合併、遇有誤差或爭議重新拍賣之權利。如 月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並收取整筆現款利息。 將取消,已支付之款項退還予買家。但如符合下列情
士進入拍賣場地、參與拍賣,以及拒絕接受任何競投。 在拍賣後有任何爭議,悉以本公司之拍賣記錄為準。 8.2 對於拍賣日期後超過7日仍未付款買家,本公司在 況,則本公司不負退還任何款項之責:
2. 競投前之登記:參與競投買家在競投前,必須填妥及簽 9. 競投判定:在拍賣官之決定權下,下槌及顯示對最高出價 日後任何拍賣中,有權拒絕該買家或由他人代該買 1.1 在拍賣日發出之目錄說明或拍賣場通告之敘述,業
署登記表格並領取號碼牌,以及提供身分證明。本公司 競投者之接受,即為賣家與買家之拍賣合約之訂立。 家所做出之競投,或在接受該買家任何競投前先收 已符合當時學者或專家普遍接納之意見,或已清楚
為確保拍賣順利進行會對參與競投買家進行信用查核, 10. 風險之移轉:拍賣品之風險及責任(非指所有權),在 取本公司所指定之保證金。 表明意見有牴觸之處符合當時學者或專家普遍接納
本公司亦有權在競投前對參與競投買家收取一定成數之 拍賣合約訂立日起7日後或在買家於期滿前提取該物品 8.3 如買家未在30日內全數付款完成。本公司除上述者 之意見。
保證金。 時,轉移由買家承受。 外,另有權採取下列措施: 1.2 證明拍賣品為膺品之方法,只是一種在目錄出版前
3. 競投者身分:除非登記時已事先聲明並與本公司另立書 8.3.1 代賣家對於買家採取包括民、刑事在內之所 仍末普遍獲接納使用之科學程序,或是一種在拍賣
面協定,表明競投者係代他人參與之代理人,且該他人 三、拍賣後事宜 有法律程序,以追討所有應付款項,相關法律訴訟 日仍屬昂貴得不合理或並不實際或很可能會對拍賣
為本公司所決定接受參與競投者,否則該參與者即被視 1. 服務費用計算:買家除支付落槌價外,另須支付服務費 費用均由買家負擔。 品造成損壞之程序。
為代表自身參與競投而須直接承擔法津責任。 予本公司。前述服務費之計算,於落槌價在新台幣一仟 8.3.2 取消同一次或任何其他拍賣中該買家競投所 2. 買家於認定拍賣品係膺品時,須符合下述條件,始得向
4. 委託競投: 萬元以下(包含一仟萬元)者,服務費以買價之18%計 得之拍賣品和其他授與該買家拍賣品之交易。 本公司請求退還款項,惟本公司將於收訖委託該拍賣品
4.1 參與競投買家若未能親自出席拍賣會,本公司可免 算,落槌價超過新台幣一仟萬元者,就超過新台幣一千 8.3.3 安排將拍賣品公開或私下重售,如重售所得 之賣家返還已收取價金並支付相關費用後,始退還款項
費代表該買家進行書面競投並就買家身分予以保 萬元部份以買價之15%計算。 價格較低,其差額連同因買家未付款而引致之所有 予買家:
密。惟委請本公司進行書面競投時,須就參與競投 2. 現場結帳取貨回饋聲明:拍賣當日完成現場結帳並取貨 損失及費用悉由該買家支付。 2.1 買家必須在拍賣日起10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,說
之物件或標的列明競投單之「最高限價」,即買家 者,享有本公司行政回饋,金額以買賣價之1%計算。 9. 未領取拍賣品之處理: 明買家認為拍賣品係膺品之原因及依據。
如親身出席拍賣會將做出之落槌價。 本規則未盡事宜,以拍賣會當日公告之《現場結帳優惠 9.1 如已購得之拍賣品未能在成功拍賣後7日內領取, 2.2 買家必須在拍賣日起10內由二位在該拍賣品所屬領
4.2 直接委託「購買」或採無限價競投委任將不獲接受。 聲明書》為準,《現場結帳優惠聲明書》與本規則抵觸 不論是否付款,本公司將安排儲存事宜,儲存及搬 域夙有聲譽之公正、獨立專家提出書面說明,並經
4.3 本公司不會對未能執行之書面競投,或因此出現之 部分以《現場結帳優惠聲明書》為準。如對本聲明有不 運費用由買家承擔,儲存費用以每件每日新台幣伍 本公司認可。
任何錯誤或遺漏負任何法律責任。 盡清楚之處,請提前洽詢現場服務人員。 佰元計算。 2.3 買家應於拍定售出日起14日內,將購得之拍賣品退
4.4 參與競投買家如希望確保競投成功,請親自出席競投。 3. 稅項:買家應付予本公司之所有款項,不含任何貨物或 9.2 於本公司交付儲存期間,拍賣品之風險、保管責 回本公司,且經本公司確認該拍賣品之狀況與拍賣
5. 電話競投: 服務稅或其他增值稅(不論由台灣政府或其他國家所徵 任、保險事宜等全由買家自行承擔,本公司不負任 當日完全相同。
5.1 如參與競投買家未能出席拍賣會,亦可選擇透過電 收)。任何此等稅項產生,買家須自行負責依照相關法 何責任。 2.4 買家未就該拍賣品設定質權或任何權利予他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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