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57 - 藝流國際拍賣
P. 157

拍賣規則      Auction Rule


 話競投,但必須於拍賣舉行期日開始時間前24小時  律所規定之稅率及時間繳付稅款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10.  進出口事項:
 【壹、買方部份】  前以函件或傳真等書面文件確認。  4.  付款方式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.1 除事先徵得本公司書面同意外,買家因申請出口許
 5.2 以電話參與競投買家須表明最高限價,以便於當本  4.1 買家需於拍賣合約訂立日後7日內全額支付所有交               可證所需作業程序,並不影響買家在7日內付款之責
 一、拍賣前事項  公司無法以電話聯絡買家時可代表買家競投。但在  易款項(包含落槌價、拍賣之服務費等所有應支付              任,亦不影響本公司對延遲付款收取利息之權利。
 1.   鑑定物品:參與本公司拍賣之競投買家對於有意競投之  任何情況下,如未能成功聯絡,本公司不負任何法  費用)。      10.2 如買家要求本公司代為申請出口許可證,本公司
 物件或  標的,應於拍賣進行前自行評鑑審定。本公司  律責任。  4.2 買家在向本公司付清所有應支付之全部款項後,始          有權收取增值稅與其他相關費用。
 除對膺品(依本拍賣規則所界定者)特別作出說明外,不 6.  匯率轉換顯示板:  取得拍賣品之所有權,縱使本公司在買家付清上述   10.3 買家於付款後無論是否因出口事宜而延誤取得拍
 對買家就競投物件或標的作任何保證。  6.1 本公司於拍賣會場上,係使用貨幣兌換顯示板顯示  款項前已將拍賣品交付予買家亦同。      賣品時間,本公司均不退還買家因此產生之利息
 2.  拍賣品狀況:本公司在目錄中對於拍賣品特性之描述,  金額,惟該貨幣兌換顯示板在操作時無法排除人為  4.3 買家如支付予本公司之款項為新台幣以外之貨幣,  與其他已產生之費用。
 已善盡可能之注意義務標明顯著的損壞,惟不保證包括  或機械操作錯誤之可能。  則本公司將向買家收取因此所產生之任何匯率差價    10.4 買家辦理拍賣品進、出口事宜時,請自行依據本
 所有的缺陷、瑕疵及不完整。競投物件或標的之狀況請  6.2 參與競投買家因依賴貨幣兌換顯示板(而非拍賣場的  費用。           國及各該其他國家法律規定辦理,相關風險及法
 悉以實品為準。  實際競投)而蒙受之任何損失,本公司不負任何法律  5.  拍賣品領取:除非本公司另有特別協定,否則本公司將       律責任,蓋由買家自行承擔,與本公司無涉。
 3.  目錄說明:本公司於目錄或鑑定意見書對所有拍賣品之  責任。  留置已成功拍賣之拍賣物品,直至欠本公司之款項已全
 作者、來歷、日期、年代、尺寸、材質、歸屬、保存狀  6.3 相關新台幣、人民幣、美元等幣別之匯率以拍賣  額支付為止。拍賣品自成功拍賣日起算7日內受由本公  四、本公司責任說明
 況或估計售價之陳述,或另行對此等方面之口頭或言面  當日臺灣銀行公告匯率為準。參與競投買家於標得  司負保管之責。於7日期滿後,或買家於該7日內已領取 1.   本公司除在符合本拍賣規則「五、膺品之退款」所定條件
 陳述,均僅只代表本公司之意見。目錄圖示亦僅作為參  競投物件或標的而與本公司結帳時悉以新台幣為交  拍賣品者自領取時起,拍賣品之風險與保管責任全由買  下同意退款予買家外,本公司,或本公司任何僱員或代理
 考使用,如有錯漏或疏誤,本公司不負任何法律責任。  易幣別。  家承擔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,對任何拍賣品之作者、來歷、日期、年代、尺寸、歸
 本公司所為拍賣價格之估計,不應為拍賣品成功拍賣價 7.   影像錄映:在若干拍賣中會有影像投射,有關操作上的  6.  拍賣品包裝及運送:所有拍賣品之包裝及搬運相關費用  屬、真實性或保證書出處之陳述,或任何其他說明之誤
 格之依據或作為其他用途使用之拍賣品價值陳述。  失誤或影像素質參差不齊之情況,本公司對買家不負任  全由買家自行處理。      差,拍賣品之任何瑕疵或缺陷,均不負任何保證責任。
 4.  參與競投責任:有關競投物件或標的之實際狀況及目錄  何責任。任何人未經本公司許可,均不得在拍賣會場  7.   包裝及運送之介紹:本公司可在買方要求下提供受委託運 2.  本公司、或本公司之僱員或代理人,均無法就任何拍賣
 說明所提述事項,參與競投買家保證於拍賣前均已充分  (包括展覽時)拍照或錄影。  輸服務或介紹承運廠商資料,但並不因此負任何擔保或保  品作出任何保證,或任何種類之擔保。
 詳閱,並確認自身對於該物品已全然了解。  8.  拍賣官權限:拍賣官具有絕對決定權,亦即可拒絕任何  證責任,拍賣品之包裝及運輸風險全由買家自行承擔。
 競投、以其決定之方式推動出價、將任何兩件或多件拍  8.  未付款之處置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、膺品之處置
 二、拍賣進行事項  賣推動出價、將任何拍賣品撤回或分批、將任何兩件或  8.1 在拍賣日期後超過7日仍未付款者,將由本公司以  1.   本公司經手拍賣之拍賣品若經證實為膺品無誤,則交易
 1.   拒絕入場權:本公司具有完整且絕對之權限可拒絕任何人  多件拍賣品合併、遇有誤差或爭議重新拍賣之權利。如  月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並收取整筆現款利息。  將取消,已支付之款項退還予買家。但如符合下列情
 士進入拍賣場地、參與拍賣,以及拒絕接受任何競投。  在拍賣後有任何爭議,悉以本公司之拍賣記錄為準。  8.2 對於拍賣日期後超過7日仍未付款買家,本公司在  況,則本公司不負退還任何款項之責:
 2.  競投前之登記:參與競投買家在競投前,必須填妥及簽 9.   競投判定:在拍賣官之決定權下,下槌及顯示對最高出價  日後任何拍賣中,有權拒絕該買家或由他人代該買  1.1 在拍賣日發出之目錄說明或拍賣場通告之敘述,業
 署登記表格並領取號碼牌,以及提供身分證明。本公司  競投者之接受,即為賣家與買家之拍賣合約之訂立。  家所做出之競投,或在接受該買家任何競投前先收  已符合當時學者或專家普遍接納之意見,或已清楚
 為確保拍賣順利進行會對參與競投買家進行信用查核, 10.  風險之移轉:拍賣品之風險及責任(非指所有權),在  取本公司所指定之保證金。  表明意見有牴觸之處符合當時學者或專家普遍接納
 本公司亦有權在競投前對參與競投買家收取一定成數之  拍賣合約訂立日起7日後或在買家於期滿前提取該物品  8.3 如買家未在30日內全數付款完成。本公司除上述者  之意見。
 保證金。  時,轉移由買家承受。  外,另有權採取下列措施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2 證明拍賣品為膺品之方法,只是一種在目錄出版前
 3.  競投者身分:除非登記時已事先聲明並與本公司另立書  8.3.1  代賣家對於買家採取包括民、刑事在內之所             仍末普遍獲接納使用之科學程序,或是一種在拍賣
 面協定,表明競投者係代他人參與之代理人,且該他人  三、拍賣後事宜  有法律程序,以追討所有應付款項,相關法律訴訟            日仍屬昂貴得不合理或並不實際或很可能會對拍賣
 為本公司所決定接受參與競投者,否則該參與者即被視 1.   服務費用計算:買家除支付落槌價外,另須支付服務費  費用均由買家負擔。    品造成損壞之程序。
 為代表自身參與競投而須直接承擔法津責任。  予本公司。前述服務費之計算,於落槌價在新台幣一仟  8.3.2  取消同一次或任何其他拍賣中該買家競投所 2.  買家於認定拍賣品係膺品時,須符合下述條件,始得向
 4.  委託競投:  萬元以下(包含一仟萬元)者,服務費以買價之18%計  得之拍賣品和其他授與該買家拍賣品之交易。       本公司請求退還款項,惟本公司將於收訖委託該拍賣品
 4.1 參與競投買家若未能親自出席拍賣會,本公司可免  算,落槌價超過新台幣一仟萬元者,就超過新台幣一千  8.3.3 安排將拍賣品公開或私下重售,如重售所得  之賣家返還已收取價金並支付相關費用後,始退還款項
 費代表該買家進行書面競投並就買家身分予以保  萬元部份以買價之15%計算。  價格較低,其差額連同因買家未付款而引致之所有    予買家:
 密。惟委請本公司進行書面競投時,須就參與競投 2.  現場結帳取貨回饋聲明:拍賣當日完成現場結帳並取貨  損失及費用悉由該買家支付。  2.1 買家必須在拍賣日起10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,說
 之物件或標的列明競投單之「最高限價」,即買家  者,享有本公司行政回饋,金額以買賣價之1%計算。  9.  未領取拍賣品之處理:     明買家認為拍賣品係膺品之原因及依據。
 如親身出席拍賣會將做出之落槌價。  本規則未盡事宜,以拍賣會當日公告之《現場結帳優惠  9.1 如已購得之拍賣品未能在成功拍賣後7日內領取,  2.2 買家必須在拍賣日起10內由二位在該拍賣品所屬領
 4.2 直接委託「購買」或採無限價競投委任將不獲接受。  聲明書》為準,《現場結帳優惠聲明書》與本規則抵觸  不論是否付款,本公司將安排儲存事宜,儲存及搬  域夙有聲譽之公正、獨立專家提出書面說明,並經
 4.3 本公司不會對未能執行之書面競投,或因此出現之  部分以《現場結帳優惠聲明書》為準。如對本聲明有不  運費用由買家承擔,儲存費用以每件每日新台幣伍  本公司認可。
 任何錯誤或遺漏負任何法律責任。  盡清楚之處,請提前洽詢現場服務人員。  佰元計算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3 買家應於拍定售出日起14日內,將購得之拍賣品退
 4.4 參與競投買家如希望確保競投成功,請親自出席競投。  3.  稅項:買家應付予本公司之所有款項,不含任何貨物或  9.2 於本公司交付儲存期間,拍賣品之風險、保管責  回本公司,且經本公司確認該拍賣品之狀況與拍賣
 5.  電話競投:  服務稅或其他增值稅(不論由台灣政府或其他國家所徵  任、保險事宜等全由買家自行承擔,本公司不負任          當日完全相同。
 5.1 如參與競投買家未能出席拍賣會,亦可選擇透過電  收)。任何此等稅項產生,買家須自行負責依照相關法  何責任。       2.4 買家未就該拍賣品設定質權或任何權利予他人。


 154  Art#1 International Auc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uction Rule  155
   152   153   154   155   156   157   158   159   160   161   162